民俗傳統年節、廟會、進香和遶境活動,施放爆竹煙火見怪不怪;「放了就跑」,常讓相關單位難以取締,大為頭痛。為不危害公共安全和安寧,台北市消防局制定「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」草案,希望對於施放爆竹煙火有所規範。



不過,這項自治條例草案送台北市議會審查,但尚未完成三讀;消防局希望儘快立法完成,替公共安全與安寧把關。

消防局表示,台北市建築物多、人口稠密,施放爆竹煙火不僅煙硝瀰漫,四處飛散碎屑垃圾,會污染環境,也常容易傷己傷人,甚至引發火災,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。

根據中央在民國92年12月24日公布、99年6月2日修正的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」,規定基於公共安全、公共安寧必要,主管機關得制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的地區、時間、種類,及施放方式、施放人員資格的自治法規。

消防局據此制定出「原則禁止,例外開放」的管制自治條例,在95年5月23日經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、大會付委市法規案審查通過,目前只待大會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後,即可完成立法施行。

特別的是,各縣市皆已完成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立法,反而是首善之區的台北市未完成立法,也成為能不能合法「放炮」,全國唯一的模糊地區。

消防局表示,為讓自治條例周延可行,早在94年11月底起廣邀北市寺廟宗教團體、賽鴿協會及各里長等,辦過4場公聽會。

今年3月26日至4月8日、分12個行政區又辦了12場公聽會,並參酌新加坡、加拿大溫哥華等城市法令規範,研訂出周延的自治條例送市議會審議,消防局希望該條例能儘速通過。

文章來源: 聯合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活動產業動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